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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雷雳与何绍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雳,何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雷雳,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融水县。被执行人何绍平,男,1959年出生,侗族,农民,现住融水县。本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力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莲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663.0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泽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