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刘月峰与吴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刘月峰,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吴益,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刘月峰诉吴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刘月峰应预交诉讼费,因原告刘月峰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晨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