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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申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豆金玲、周胜利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豆金玲,周胜利,张鸿民,尚聚朝,荣红光,马志强,董一川,崔世敏,张建霞,赵静,卫伟,耿师方,尚素琴,张红,张贵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00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豆金玲,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胜利,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鸿民,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尚聚朝,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荣红光,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马志强,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董一川,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崔世敏,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张建霞,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赵静,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卫伟,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耿师方,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尚素琴,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张红,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一审被告:张贵民,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再审申请人豆金玲因与被申请人周胜利、张鸿民及一审被告尚聚朝、荣红光、马志强、董一川、崔世敏、张建霞、赵静、卫伟、耿师方、尚素琴、张红、张贵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豆金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