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川,李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川被执行人李景春本院在执行郭宝川申请执行李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北民执字第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