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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身份证号码:×××5429。被告任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身份证号码:×××5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