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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宝君与赵春和、宁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君,赵春和,宁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张宝君,住香河县。被告:赵春和,住香河县。被告:宁惠英,住香河县。原告张宝君与被告赵春和、宁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树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