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李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徐建平。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建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徐建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4914.5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