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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加庆与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12号宋加庆:你因与被申请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263号行政裁定,以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注:其行政职权现由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于2005年为你办理退休事宜,你因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07年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同年依据(2007)商行初字第21号判决对你的退休事项作出重新确认并为你补发了养老金。因此,你于2007年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其退休的相关确认内容。你于2014年7月2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为你核算1961年至1980年19年工龄,并依此为依据,重新核算养老退休金,该起诉已经超出起诉期限,应当予以驳回。故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