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金华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南宁市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金华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被告:南宁市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建强。原告金华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宁市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胜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原告起诉的地址上无南宁市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