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裁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郭庆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郭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裁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郭庆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应尽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庆明的银行存款叁笔共计壹万叁仟陆佰伍拾捌元伍角捌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