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诉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风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初字第6号起诉人徐风祥。委托代理人蔡政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徐风祥向本院递交起诉丹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系丹阳开发区永安社区徐家组村民,2006年12月撤销原建制,就地转为集镇居民户口,2013年起诉人住所地所在片区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因起诉人在原村民小组区域内有老房,根据丹政规发(2012)9号《丹阳市房屋征收增产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人老房应当得到补偿和安置。起诉人多次信访无果,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拆迁起诉人住房的补偿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人未提交其主张得到补偿的房屋所在地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人直接起诉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风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