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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田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国与郭建国、郭雪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国,郭雪华,郭国王,章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2号原告:青田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项礼。被告:郭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6********。被告:郭雪华,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7********。被告:郭国王,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4********。被告:章作明,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3********。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国、郭雪华、郭国王、章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田县百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海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