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胡焘与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焘,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00051号申请人胡焘。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焘与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另一案中全部拍卖。公司已无实体存在。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