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行非诉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郭维基非法占地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施行非诉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兴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明楼。被申请执行人:郭维基。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郭维基未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被申请执行人郭维基于2014年3月未经批准在仁和镇菠萝村委会施七公路西侧蛤蟆地的集体土地上建盖房屋,占地面积为240.1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施国土资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维基作出如下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40.16㎡×20元=4803.2元。合计处罚金额为4803.2元。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被申请执行人郭维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施国土资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孙 辉审判员 杨德堂审判员 杨金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