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林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湖北林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黄传涛,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徽路丽景碧雅花园。法定代表人张东旭,经理。申请人湖北林苑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尚未支取的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森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尚未支取的工程款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郭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