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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远通与高海月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海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