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光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光辉,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盗窃,于1999年8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4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1年11月28日被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0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赵光辉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光辉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光辉多次至宣城市区甲小区、乙小区一期、丙小区(乙小区二期)、乙小区在建1号楼、5号楼、乙小区门面房、乙小区幼儿园等地,使用老虎钳、起子、裁纸刀将房间内空调线抽拉出盗走,剥取铜芯后销赃至废品收购店。其中盗窃2.5平方毫米电线48571.2米、4平方毫米电线27923.2米、6平方毫米电线2916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总计13207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3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甲小区,将该小区3栋第一、二单元共40户的空调电线盗走。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乙小区一期,将该小区在建28个门面房,开达菜市场的二三楼共14个房间和开达幼儿园一楼至三楼共12个房间内空调电线盗走。3、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1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4、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2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5、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3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3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6、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0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四单元共3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30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四单元共24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7、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7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24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7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8、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6栋,将该栋一楼101室、106室及第一、二单元共2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6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5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9、2013年7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9栋,将该栋楼第一、二、三单元共3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013年7月底,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9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24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0、2013年9月,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5栋,将该栋一楼101室、106室及第一、二单元共2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5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18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1、2013年9、10月,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8栋,将该栋一楼108室及第一、二、三单元共37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2、2014年1月,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4栋,将该栋二楼13户、三楼13户、四楼13户,共计39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半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4栋,将该栋二楼13户、三楼13户,共计2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3、2014年2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8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1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一个月后,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8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1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4、2014年3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7栋,将该栋E17-2门面房及第一、二单元共计17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014年3月底,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7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1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5、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20栋,将该栋一楼106室及第一、二单元共计25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6、2014年4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5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21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7、2014年4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3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24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8、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8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计30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19、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9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计30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0、2014年4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2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计26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1、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6栋,将该栋第一、二、三单元共计30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2、2014年2月份,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9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20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3、2014年4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1栋,将该栋E11-2门面房及第一、二单元共计19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014年4月底,被告人赵光辉再次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1栋,将该栋第一、二单元共计12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4、2014年5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丙小区E10栋,将该栋E10-2门面房及第二单元共计13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5、2014年5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乙小区在建1号楼(C1栋),将该号楼共计24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6、2014年5月初,被告人赵光辉至宣城市区乙小区在建5号楼(C5栋),将该号楼东边单元共计24户及西边单元共计8户房间内的空调电线盗走。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赵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不仅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废旧金属收购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废旧回收交易、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乙小区D栋在建门面房及乙小区菜市场、乙小区幼儿园配电系统图纸,乙小区在建1号楼和5号楼配电系统图纸、乙小区二期楼配电系统图纸、甲小区3号楼配电系统图纸。)、劳动教养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宣区)价鉴证(2014)第99号、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被害人陈某某、姚某甲、何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谭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姚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后某某、章某、鲍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被告人赵光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0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光辉曾因盗窃和殴打他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光辉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光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光辉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赵光辉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光辉退赔陈某某、姚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谭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320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建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