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管守忠与姚能兵、姚能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姚某,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管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姚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姚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谈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管某诉被告姚某、姚某、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姚某、姚某、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均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期居住并购房,已离开家乡数年,经常居住地为合肥市瑶海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瑶海区,该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某、姚某、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