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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秋影与于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兴伟之妻),于兴会,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于兴伟之妻):李秋影,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七厂地质队职工。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于兴会,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诉人李秋影之夫于兴伟(已死亡)与被申诉人于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庆高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秋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1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民监(2014)2306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周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