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秋影与于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兴伟之妻),于兴会,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于兴伟之妻):李秋影,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七厂地质队职工。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于兴会,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诉人李秋影之夫于兴伟(已死亡)与被申诉人于兴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庆高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秋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1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民监(2014)2306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周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