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文金与被申请人林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文金,林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曾文金,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被申请人林文敏,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威远县。申请人曾文金与被申请人林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文敏在威远县鹏程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债权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文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林文敏在威远县鹏程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债权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