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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申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确字第2号申请人韩某某,女,汉族,现居住于宕昌县。申请人申某某,女,汉族,现居住于宕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某某与申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12月10日经宕昌县沙湾法律援助工作站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申某某一次性赔偿韩某某房屋损害费用1700元(大写:壹仟柒佰元整)此款当场付清;二、申某某对原有水渠进行改建加固,保证水渠不再漏水;三、此事就此协议签订后终结,今后韩某某不再因此事而向申某某索要其它任何费用;四、双方今后和睦相处不再因此事而发生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劲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