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与政和县镇前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政和县镇前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政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曹晓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宝生,男,法律顾问,住建瓯市。被告政和县镇前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倪雄正,系该卫生院院长。原告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县镇前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经双方协商,基本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政和县镇前中心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1元,减半收取2815.5元,由原告国药控股南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远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 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