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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宁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王宁。委托代理人王永根,男,汉族,1940年12月23日生,系王宁伯父。王永根作为起诉人王宁的代理人向本院递交起诉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卫生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请:被告没有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法(2007)117号文件中第三十八条中第二款患有癌症医疗保险规定待遇报销执行。根据被告给予的书面材料答复,对照镇江市人民政府职工医疗保险文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宁给王永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永根办理起诉人王宁之父王永泉患癌症的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并没有委托王永根办理诉讼事宜。故王永根代理王宁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另,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故起诉人以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卫生局为被告属错列被告。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