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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海海诉李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海,李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海,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李诚,男,生于1982年10月5日。张海海诉李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张海海依据(2014)陇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海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诚清偿张海海的劳动报酬1000元,并申请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诚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诚与申请执行人张海海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海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李诚自动履行了1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智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