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法定代表人:朱京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原,员工。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一号楼303房。法定代表人:蒋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1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