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杨漾、李忠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漾;李忠强;王素娇;云南泓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漾,女,纳西族,1967年1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李忠强,男,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素娇,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云南泓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如意巷如意苑******。法定代表人王素娇,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7月2日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忠强所持有的陆良宏钰石业有限公司认缴额为4510万元的股权及所持有的陆良骏阁商务有限公司认缴额为30万元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杨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53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