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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杨英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