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平与被告朱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平,朱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196号原告李军平。被告朱巧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平与被告朱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退还原告李军平1000元,剩余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