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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方锁诉被告卫胜利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方锁,卫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817号原告雷方锁,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卫胜利,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雷方锁诉被告卫胜利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方锁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锁撤回对被告卫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50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