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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8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俄罗斯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哲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