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身份证号码:×××5429。被告任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身份证号码:×××5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