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皇甫勇军与王俊楠、鲍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被执行人王俊楠。被执行人鲍丹波。原告皇甫勇军与被告王俊楠、鲍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俊楠、鲍丹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勇军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俊楠、鲍丹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鲍丹波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俊楠、鲍丹波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俊楠、鲍丹波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俊楠、鲍丹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楠、鲍丹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