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肖美萍与朱红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萍,朱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2号申请人肖美萍,女。被执行人朱红安,男。申请人肖美萍与被执行人朱红安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美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朱红安应给付申请人肖美萍2014年小孩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4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红安把执行款144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