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肖美萍与朱红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萍,朱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2号申请人肖美萍,女。被执行人朱红安,男。申请人肖美萍与被执行人朱红安离婚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通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美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朱红安应给付申请人肖美萍2014年小孩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4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红安把执行款1440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