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叶茂菊与王德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茂菊;王德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7号 原告叶茂菊,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生,罗平县人,罗平县。 被告王德恩,男,汉族,1972年8月1日生,罗平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叶茂菊诉被告王德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叶茂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茂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茂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稳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