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叶茂菊与王德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茂菊;王德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7号 原告叶茂菊,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生,罗平县人,罗平县。 被告王德恩,男,汉族,1972年8月1日生,罗平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叶茂菊诉被告王德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叶茂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茂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茂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稳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