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剑平、李伟、李意权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抓获,同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释放。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释放。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某丙,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1日由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庆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及辩护人李庆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早上,贵港市港南区“双违办”(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李屋屯开展“双违”巡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甲违法建造房屋,执法人员遂要求其停止建设,但被告人李某甲不听劝告,谩骂执法人员,并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及其余数十个村民围困、殴打执法人员,其中,李某甲用手勒住执法人员脖子,并用皮带殴打执法人员头部,李某乙用水泥砖拦路,并拿砖头恐吓执法人员,李某丙也用砖头威胁执法人员,最终造成多名执法人员皮外擦伤,且被围困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丙是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结束后才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丙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也没有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故意,其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应认定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早上,贵港市港南区“双违办”(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李屋屯开展“双违”巡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甲违法建造房屋,执法人员遂要求其停止建设,但被告人李某甲不听劝告,谩骂执法人员,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及其余数十个村民围困、殴打执法人员,被告人李某甲用手勒住执法人员脖子,并用皮带殴打执法人员头部,被告人李某乙用水泥砖拦住出村道路,并拿砖头恐吓执法人员,被告人李某丙也用砖头威胁执法人员,最终造成多名执法人员皮外擦伤,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后执法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2014年5月20日凌晨,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李屋屯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抓获。2014年6月17日0时许,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东泰宾馆313房间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被抓获的经过,三被告人无自首情节。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三被告人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行政执法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证实,证人罗某甲、叶某、樊某系行政执法人员。4.港南区双违办《关于5.12整治大郑村“双违”行为的情况》证实,2014年5月12日10时左右,港南区“双违办”执法人员在大郑村进行巡查执法工作时,遭到一李姓双违户及其家人和村民的谩骂和阻挠,被拦住道路无法离开,有执法人员被殴打。5.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中共港南区委《港南区深入推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长效管理方案》证实,新塘乡大郑村在贵港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贵港市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4月6日发布通告,不得在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2014年4月18日中共港南区委发布《港南区深入推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长效管理方案》,部署港南区“双违”整治工作。6.《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及留置送达现场照片证实,港南区“双违办”已向违章户主留置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7.港南区“双违办”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丁、罗某乙、姚某、刘某、郑某、张某等25人是港南区“双违办”工作人员。(二)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甲证言证实,其在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任中队长。2014年5月12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带领贵港市港南区“双违办”指挥部工作组十多个组员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巡查违章用地建筑问题。工作小组发现在大郑村附近二线船闸西面一处违章用地建筑还在继续施工。其就过去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告知户主要办好手续才可施工。但是户主很凶,在其等人撤出来后,这个户主一路跟着,还用难听的话骂。后来户主的兄弟也来到,和这个户主一起骂,还威胁要砍其等人。其等工作人员撤出村里水泥路,被他们其中一个拦住车门,还大声喊叫,冲过来推打其等工作人员。户主两兄弟始终不肯让其等开车出去,有人拿水泥砖堵路,不让车开出去。聚集的村民越来越多,双方断断续续的动手推拉。其中最开始骂其等人的那个年轻仔用一条皮带打其等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到达处置后工作组人员才得以离开。工作组有几个人受伤。2.证人叶某、樊某证言证实,二名证人是港南区“双违办”执法监察人员。2014年5月12日10点多钟,港南区“双违办”工作组执法人员在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对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进行日常巡查时,要求一户之前已经被下达停建通知书的违章建筑停止建设。遭到户主和他的一个兄弟的阻挠、谩骂,还拦住车门不给执法人员离开,大喊“打人了!”。有村民想拿石头、木棍等东西打执法人员,一个男子从路旁竹根搬水泥砖拦住出村的路,还对工作人员谩骂威胁。最开始骂人的一个村民拿皮带打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到达处置后工作组人员才得以离开。有几个同事受伤了。3.证人梁某、李某丁、罗某乙证言,三名证人是港南区“双违办”执法人员。2014年5月12日上午10点钟左右,另外一个小组的“双违办”执法人员在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巡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时遭到村民的暴力阻拦,不能离开现场。三名证人所在小组赶去增援,现场有水泥砖拦住路上,村民围住“双违办”人员,还谩骂、推搡执法人员,在玉米地里殴打执法人员。警察来到处理后工作组人员才得以离开。有多名执法人员受伤。4.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是港南区“双违办”聘用制工人。2014年5月12日9点多钟,其所在部门二组的工作人员到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例行巡查违章建筑。在一个违章建筑点遭到屋主的阻挠和谩骂,屋主的哥哥拦住执法车不给离开,屋主还对村民散布谣言说执法人员打他老爸,屋主和屋主的哥哥与执法人员推搡,屋主的老爸搬石头拦路。屋主的哥哥用拳头打拿照相机的执法人员,还抽出腰间的皮带打执法人员,还想用石头打人。警察来解围其等工作人员才得以离开。有5个执法人员受伤。5.证人姚某、张某证言证实,二名证人是港南区“双违办”的工作人员。2014年5月12日早上,港南区“双违办”十多个人来到大郑村对“双违”建筑巡查,发现一栋违章建筑,有个年轻人来阻拦执法,有个村民拍车窗不让执法车开走,旁边的村民大喊“打人啦!”,有村民拿石头。在此过程中,二名证人被村民勒脖子和殴打,还有村民搬石头拦路。警察来到,其等人才得以离开现场。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港南区“双违办”工作人员。2014年5月12日10点左右,其所在的“双违办”第一小组到新塘乡大郑村巡查双违情况,发现一处违章建筑正在建设,过去做宣传工作被户主阻拦、谩骂。户主和他兄弟拦住执法车不给执法人员离开,打电话叫人来搬水泥砖拦路,不让执法人员走。其被推下水塘和腰部被打伤。在警察协助下,执法人员才得以撤离。7.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5月12日中午,其看到大郑村公路上一帮城建执法人员和村民争吵。8.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14年5月12日上午,正在当地巡查的港南区“双违办”的工作人员与大郑村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打起来,村民把双违办的人围住,不给离开现场。(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5月12日9点多钟,其回到家中见到十多个穿制服的城建人员在其家里,城建人员问其房子是否有证,并拿出工作证件给其看,说其的房子是非法建筑。其就骂城建人员,双方一边骂一边走到路边,还说城建人员打人。几分钟后,李某乙等人来到,李某乙冲过来,马上双方推打起来。其冲上去勒住一个工作人员的脖子,把他拉倒在地。村民不给城建人员离开,有些村民拿水泥砖拦路,不让他们的车开出去。后来又来了十几个城建人员,其看到许多城建人员被推倒到路边的玉米地里,双方相互推搡。其去推城建人员,解下系在腰间的皮带,往一个城建人员的头部打。大批警察来到处置后城建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4年5月12日早上10点多钟,其来到李运冲家门口,看到李某甲等人正在和城建人员吵架。其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质问城建人员为何打人。其被城建人员逼退到身后房子墙角处后,抓住其中一名城建人员的衣领,作势要砸他的样子恐吓他。其为了不让城建人员的车子离开,就走到竹子底下捡几块水泥砖把水泥路横着拦成一排。3.被告人李某丙供述,2014年5月12日10时许,其看李某甲、李剑明等村民和城建人员在李某乙家门口争吵,在其不远处一堆人推打起来,其也跳下玉米地想去打那些穿制服的,其捡起地上的一块红砖头对城建人员说:再这样的话我就拿石头打你们,并冲上去想打城建人员,一个城建人员上来叫其放下砖头,其就把砖头扔了。其对旁边村民说:如果再打起来,我们就一起上去打他们。有民警来增援,公安和城建人员就一起离开现场。(四)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刘某、姚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罗某甲、樊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是用手勒住工作人员脖子和拿皮带打人的男子,被告人李某乙是拿水泥砖拦路并拿石头想打人的男子。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丙是拿石头想打工作人员的男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大郑村李屋屯。(六)视听资料1.现场录像证实,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甲谩骂执法人员,并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及其余数十个村民围困、殴打执法人员头部,被告人李某乙用水泥砖拦路,并拿砖头恐吓执法人员,李某丙也用砖头威胁执法人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互相吻合、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丙是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结束后才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丙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没有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故意,其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应认定其无罪的意见。经查,在被告人李某丙到达现场时,“双违办”工作人员虽已离开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被告人李某甲房屋,但是“双违办”工作人员当日是在依法履行“双违”执法巡查工作职责,且在案发过程中工作人员一直在向被告人李某甲和在场村民做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上述均是“双违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双违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不因离开违法建设现场而结束。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多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录像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丙明知“双违办”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双违”巡查工作职责,仍持砖头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对阻碍“双违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有直接故意,其行为已经侵犯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显然,被告人李某丙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被告人李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人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煽动群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梁法贵代理审判员 陆军亮人民陪审员 郑子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