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初字第00450号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振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吉良,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00元,减半收取1609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900元,由原告徐州雅鹿白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