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杜金枝与刘苗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金枝,刘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杜金枝,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刘苗苗,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人杜金枝与被申请人刘苗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苗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金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苗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