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廖礼强与张坤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礼强,张坤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廖礼强,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阙韵滨,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坤增,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礼强与被告张坤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礼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礼强以其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礼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6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583元,由原告廖礼强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