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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朱XX等与孙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孙XX,蔡X,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970号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号。原告孙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号。原告蔡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号。原告孙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号。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女,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荷花南街***号附*号*单元*号。原告朱XX、孙XX、蔡X、孙X诉被告孙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孙XX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孙XX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孙XX、蔡X、孙X共同诉称,原告朱XX与丈夫孙XX共生育二子一女,即孙XX、孙XX(原告蔡X、孙X之父)及孙XX。孙XX于2004年1月13日故世。孙XX于2004年11月18日故世。2012年5月11日,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核定孙XX在该单位住房补贴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5,420元。原告认为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孙XX的财产,应由原告朱XX与原告孙XX、蔡X、孙X及被告孙XX析产继承,故提起诉讼要求对被继承人孙XX名下的财产105,420元进行分割。被告孙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X是原告孙XX、被告孙XX之母,是原告蔡X、孙X之祖母。原告朱XX与夫孙XX共生育二子一女,即孙XX、孙XX及孙XX。孙XX与妻蔡XX生育蔡X及孙X。2004年1月13日,孙XX故世。2004年11月18日,孙XX故世。2012年5月11日,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确认孙XX作为该单位职工核定住房补贴105,420元。2014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被继承人孙XX之父母均先于其故世。审理中,原告孙XX、蔡X、孙X均表示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朱XX。案外人蔡XX表示放弃继承应属其夫的继承份额。上述事实,有公司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孙XX名下的住房补贴105,420元应为孙XX、朱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2,710元应属朱XX的财产,应归朱XX所有,其余52,710元应为孙XX的财产。孙XX生前未立遗嘱,故该笔款项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朱XX、孙XX、孙XX、孙XX均等继承。孙XX在遗产分割前已过世,其继承的份额由其妻蔡XX,子蔡X、孙X继承。蔡XX放弃继承权利,孙XX、蔡X、孙X表示属于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朱XX所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孙XX名下的住房补贴人民币105,420元,归原告朱XX所有;二、原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孙XX人民币13,177.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元,由原告朱XX负担人民币2,107元,被告孙XX负担人民币301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