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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何某、王某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徐某,王某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江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何某、王某某、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四被执行人徐某、何某、王某某、江某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何某、王某某、江某在银行(或信用社)有存款,并有可能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何某、王某某、江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39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