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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就被害人张某丙的房屋产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2月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商定拆除自家一部分土墙瓦盖旧房,利用该部分旧房宅基地为张某甲新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并向政府申报了建房手续,于2013年4月获得政府的建房许可。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没有取得邻居张某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某丙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的五间土墙瓦盖结构的农房房顶拆掉,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调解未果。2014年7月19日,张某甲、张某乙仍不听劝告,雇佣挖掘机将张某丙农房彻底推毁,并强行占用张某丙农房宅基地违规修建了楼房一栋。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被毁农房价值3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商定拆除自家一部分土墙瓦盖旧房,利用该部分旧房宅基地为张某甲新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并向政府申报了建房手续,于2013年4月获得政府的建房许可。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没有取得邻居张某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某丙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的五间土墙瓦盖结构的农房房顶拆掉,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调解未果。2014年7月19日,张某甲、张某乙仍不听劝告,雇佣挖掘机将张某丙农房彻底推毁,并强行占用张某丙农房宅基地违规修建了楼房一栋。同年8月,被害人张某丙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张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39780元。经本院(2013)巴法民初字第08091号民事判决,张某乙应赔偿张某丙18096元。2014年12月5日,张某乙主动将赔偿款18096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毁房屋现场照片、复垦项目现状图片,房屋产权证、民事判决书、赠送协议书、现场丈量图、调解记录及调解证明、执行结案通知书、捉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丁、刘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青某丙、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了自己私利,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拆除他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毁损房屋价值为30000余元,因本院经过审理,已在民事判决中确认了本案财产损失数额,故本案认定被毁损房屋价值为18096元。在审理中,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为此,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曙涛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