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魏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新集能源责任有限公司板集煤矿职工。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某在银行的存款32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