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武侯鱼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鱼,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武侯鱼,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武侯鱼与被执行人张明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宝义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明明自愿将其所有的神木镇兴南路西中段弹药库住宅楼7号商铺2-102的征收补偿款1007098元偿还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中的7098元,剩余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中的4802元,申请人武侯鱼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626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明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