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雪琴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琴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琴,女,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大专毕业,系开封市华恒会计师事务所退休人员,住开封市。2005年12月因犯贪污罪、偷税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2年5月18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雪琴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41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我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雪琴仍不服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照君代理审判员 万姗姗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