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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昂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树学申请执行丁万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学,丁万芝,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学,男,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红光委11组。被执行人丁万芝,女,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东风委X组。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东风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解除对被执行人XXX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东风委X组建筑面积9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X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东风委X组建筑面积9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009X**)。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