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红锦诉曾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锦,曾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吴红锦,曾用名吴二金,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桂生,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吴红锦与被告曾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红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锦以被告曾桂生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锦撤回对被告曾桂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吴红锦负担。审 判 员 蔡金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