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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与被告方望新、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方望新,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423号原告刘兵,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刘军,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方望新,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陈娟,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原告刘兵与被告方望新、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一明、王立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莹担任记录。原告刘兵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望新、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兵诉称,2012年3月,被告方望新以钢管回收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兵借款40000元。刘兵通过农业银行分3次向方望新汇款共计40000元。方望新于2012年5月30日向刘兵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讨,方望新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方望新、陈娟共同偿还原告刘兵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望新、陈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刘兵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三次转款给方望新,共计转款40000元。方望新于2012年5月30日向刘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刘兵现金40000元,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方望新出具借据后,分文未还,遂酿成纠纷。另查明,方望新与陈娟系夫妻关系,该40000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三张转款凭证、方望新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望新借款未还,是引起本诉的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陈娟与方望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望新、陈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兵借款本金40000元。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方望新、陈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