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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楼灵光与钟凯特、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灵光,钟凯特,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号原告楼灵光。被告钟凯特。被告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灵光与被告钟凯特、陈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