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楼灵光与钟凯特、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灵光,钟凯特,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8号原告楼灵光。被告钟凯特。被告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灵光与被告钟凯特、陈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