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绳富与樊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绳富,樊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1—1号申请人张绳富,男,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胡公村人,身份证号码:14232619470312****。被执行人樊云峰,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临县三交镇胡公村人,身份证号码:1411241988120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云峰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樊云峰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