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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沈迎与梅宝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迎,梅宝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4号原告:沈迎。被告:梅宝根。原告沈迎诉被告梅宝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